法律责任
1.违法经营处罚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重庆网约车*,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二变造或者使用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2. 经营者违规处罚 网约车平台公司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提供服务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车辆不一致的;
(二)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者线上提供服务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驾驶员不一致的;
(三)未按照规定**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四)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五)未按照规定开展驾驶员岗前培训、日常教育的;
(六)未按照规定将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市、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的;
(七)未按照规定**服务质量标准、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
(八)未按照规定提供共享信息,或者不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的;
(九)未履行管理责任,出现甩客、故意绕道、违规收费等严重违反地区相关运营服务标准行为的;
(十)其他不符合地区有关出租汽车服务规范、标准的。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再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或者有严重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车辆审核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照*十二条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在主城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主城区;在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车辆,服务区域登记为所在行政区域。
个人申请办理网约车车辆营运手续的,车辆所有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具体从事网约车服务。
1.网约车营运要求 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相似的车辆外观颜色和车辆标识;
(二)不得安装顶灯、空载灯、计价器等巡游出租汽车**服务设施设备;
(三)网约车车辆安装的卫星定位装置与监管平台实现直接对接。
2. 报废规定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退出网约车经营。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重庆网约车*,按照网约车报废标准报废。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按照该类型营运载客汽车报废标准和网约车报废标准中**达到的标准报废。
行政执法投诉处理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网约车投诉处理制度。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情况复杂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回复投诉人。
1.通信及网监职责 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2.其他各部门职责 发展改革、价格、通信、公安、人力资源社会**、商务、*、*、工商、*、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重庆网约车*,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3.信用体系建设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