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人员违规处罚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调查获取的商业秘密,进行非法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有关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重庆滴滴*标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综合执法补充规定 本办法规定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的行政处罚,实施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由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
2.名词解释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二)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三)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四)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
(五)经营区域,包括主城区经营区域和主城区以外单一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的经营区域。
申办材料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重庆滴滴*标准,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驾驶员条件 网约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方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重庆滴滴*标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较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身体健康;
(五)男性年龄不**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过55周岁;
(六)申领之日,无被吊销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未满5年的;
(七)无被禁止终身驾驶营运车辆的。